要按制度和法律實施院校自主
要按制度和法律實施院校自主

本文作者為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

近日大學管治成為熱話,學術自由、院校自主成為主題。過去幾個月發生的事,和學術自由風馬牛不相及,至於院校自主的說法,則沒有實質內容。

院校自主和我們經常講的「高度自治」一樣,不能抽空地說,香港是法治社會,必須具體根據法律條文進行。

香港有八大院校,每間院校各有不同歷史,有些如港大當年是由政府成立,有些如浸會和嶺南,則由私立再轉變為公帑資助。因此釐定各大學管治架構的大學條例,各有不同。即使是嶺大和浸大,雖然都是私轉公,但兩間的條例都不同。不按條例辦事,豈非變成人治?

八大由公帑資助,而且所費不菲。政府在各間院校的管治,要向社會問責,接受立法會的質詢,到立法會備詢的,是政府,不是校長,更不是校董會。因此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要有相應的權力。也因此過去由總督,回歸後由行政長官任校監,除禮儀職責外,有其需要。

此外,特區政府成立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作為法定機構,任命成員,教資會對各大學的撥款,也是來自公帑。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對大學的管治和學術水平的促進,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更重要的是,這種行政機關、立法會和各大學之間的資助和問責關係,一向行之有效,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大學學術自由受影響。把行之有效的問責制度隨意改變,政府只負責派錢,之後不聞不問,又是否對納稅人負責任的表現呢?

原文轉載自《頭條日報》2015年10月26日

原圖:ugc.edu.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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