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片】【有聲專欄​】健良:質疑國家秘密定義太廣 陳朗昇不理事實故意散播恐懼?

//23條將國家秘密的定義寫得清清楚楚,陳朗昇到底是擔心還是散播恐懼,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記協主席陳朗昇近日接受訪問強調,新聞業界擔心23條立法對傳媒工作有負面影響,又指根據國家法律,國家秘密涉及20多個範疇,包括科技、環境及生態,認為定義有欠清晰。其實全世界,包括英美國家,對國家秘密的定義都不只限於軍事,陳朗昇不知有心散播恐懼,還是並不了解國家安全法律。


根據諮詢文件,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就屬違法。秘密的定義在諮詣文件中寫得很清楚,包括國家與特區事務重大決策的秘密;國防或武裝力量秘密;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等等。


要有犯罪意圖才算違法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曾經表示,要證明披露國家秘密要有犯罪意圖,並要涉非法竊取或披露,認為一般傳媒不容易會干犯有關罪行。他又曾經表示,認為公開資料不算秘密。


請問陳朗昇,在正常的傳媒工作下,怎樣才可取得國家秘密呢?難道訪問當中,受訪者會透露出來嗎?另外,知道這些國家秘密,都是高級官員,一般傳媒工作者難以得知,除非是用偷竊的手段。


23條定義符合國家標準


陳朗昇不如看看外國的如何處理,根據英國國家安全法,任何商業、經濟及財政資料,洩露後會影響英國安全及繁榮,這些資料就算是國家秘密。而在美國,關於科學、科技及經濟的事項,如果未經授權披露會而影響國家安全,就可以給予保密級別。所以,香港23條立法關於國家秘密方面,相當符合國際標準為何在英美就可以這樣定義國家秘密,但到了內地及香港就不可以呢?


陳朗昇又要求「國家秘密」的定義要較清晰和狹義,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曾經表示,英美等國家類似法律亦未能界定何謂合法披露國家秘密,英國政府曾被要求將條文寫得更清晰,但最終拒絕。


其實23條將國家秘密的定義寫得清清楚楚,肯定比記協對記者的定義更加清晰,陳朗昇到底是擔心還是散播恐怖,相信大家心中有數。只要一個傳媒工作者正常工作,就絕不擔心會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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