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界線清晣,需要下架嘅書籍一目了然 ,老師絕對唔需要擔心~//
《港區國安法》實施近兩年,今日(6月6日)有報章以頭版報道指,有中小學因應《港區國安法》實施的要求,審核校內藏書,但因教育局無提供具體審核準則,校方不懂分辨書籍有否違法,憂慮被懲處,故自行將書本下架云云。
的確《港區國安法》實施不足兩年,對香港來說始終是新事物,部分學校出現上述情況,我認為實屬正常,不足為奇。相反,上述情況反而印證了一個現象,就是由於以往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落後,甚至是缺位,導致我們的學校及公共圖書館的書架上,竟然充斥著危害國家安全內容的書籍,這種情況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得以扭轉,實屬好事。
對於個別學校因為教育局無提供具體審核準則而有憂慮,本人認為是情有可原,但亦希望告訴校方要掌握箇中標準,其實並沒有想像中這樣困難。首先《港區國安法》的規定非常明確,當中列明的四大罪行即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全部都清晰界定,什麼行為會被視為違法,校方有責任仔細閱讀當中的規定,並且按一般受過教育成年人的常識去判斷哪些書籍不應上架。
隨舉一例,一些已被控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疑犯,他們的著作,校方在保護學生的前提下應該率先下架,是否要立刻銷毀,倒也未必,但至少暫時不應借給學生。另外一些涉及呼籲和鼓勵暴力抗爭的書籍、一些美化暴動和暴力行為的書籍,若然這些書籍竟然曾經存在於學校圖書館的書架上,當然都要立刻下架,所有智力正常的人都可以作出判斷,對於大部分老師來說,不應該有太大的困難。
第二,我之所以說校方不需要過於憂慮,全因《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一如本人一直所講,絕大部分的刑事法例都需要「意圖」和「行為」,相結合才會被定罪。簡單而言,控方必須同時證明疑犯有「意圖」去犯法,並且確實有犯法的「行為」,法庭才會將被告定罪。將上述概念套用到學校,其實學校如果已經有盡力審核,並且對整個審核過程有清晰紀錄,則教育局亦不可能將學校視為「故意」違規。
第三,除了《港區國安法》外,《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同樣是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然而,同樣校方亦不應過分敏感及憂慮。事實上,〈煽動意圖罪〉中清楚列明單純指出特區政府犯錯,甚至慫恿市民嘗試循合法途徑去改變政府政策,根本亦不可以被控以〈煽動意圖罪〉。只要明白了法例的要求,相信校方就不會出現報道中所指的「胡亂棄書」。
最後,負責圖書館的老師,如果仍然對要自行判斷相關書籍是否合適而感到不安,那最好的方法其實是參考香港公共圖書館的藏書資料,跟自己學校圖書館的書籍作一比對,只要香港公共圖書館都有這本書給讀者借閱,學校不必過度敏感將相關書籍銷毀。
正如本人之前所說,香港以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太多,歸根究柢就是因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欠奉,導致香港亂象頻生,大量明顯會影響國家安全的資訊及書籍,在香港毫無限制下不斷出版,2019年的反修例暴動,不多不少都肯定跟此有關。
《港區國安法》實施,填補了法例上維護國家安全要求方面的真空,但要徹底為香港刮骨療毒,將潛藏的「毒性」全部清除,還需要各方一同努力。「療毒」無疑需要一段時間,畢竟香港以往的「中毒」實在太深,而在「療毒」的過程中,各持分者相信不多不少會遇上不同程度的困難,但這些困難絕非不能克服,只要大家的目標清晰,彼此都向著「療毒」的方向進發,則所有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社會大眾根本不必過分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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