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磚殺人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明早作最後總結
【飛磚殺人案】法官引導陪審團 明早作最後總結

兩名青年涉在2019年11月13日參與上水堵路,期間七旬清潔工頭部重創致死,六旬男子遇襲後左眼虹膜撕裂。兩人被控誤殺、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共3罪,法官杜麗冰今日(11日)於高等法院引導2男5女陪審團,總結案情及解釋3罪的控罪元素,要求陪審團衡量本案證據是否可靠和應給予多少比重。杜官亦認為控方在審訊中以「市民」及「黑衣人」來分辨兩批不同政見人士不屬偏見,只是以簡單直接的方法分辨兩批人士。


19歲首被告劉子龍及18歲次被告陳彥廷現同被控誤殺罪、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杜官解釋各罪的控罪元素,誤殺罪需證明被告的行為導致死者死亡,其行為屬屬蓄意及非法,而且任何神志清醒及合理的人預見有死亡風險但罔顧風險行事。暴動罪需證明3個或以上參與參與非法集結,並作出或鼓勵他人擾亂公眾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有意圖而傷人罪則需證明被告預知到其行為有可能令人受傷,但仍罔顧他人受傷的風險,有意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


控方早前指兩名被告沒對死者作出致命一擊,但認為根據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兩名被告需與掟出致命一擊者共同承擔誤殺罪責。杜官解釋「共同犯罪原則」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兩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去計劃及犯案,就算每個人角色不同,他們每人均須負上刑責。而且他們毋須在口頭上或透過眼神交流或點頭等行為去達成共識,即使各人不論大小的行為均可證明他們有共同意圖去達成目的。


杜官以搶劫銀行為例,指出有人會負責走進銀行要脅職員交出金錢,有人會在銀行外把風,有人駕車逃逸,雖然每個人角色不同,有人更沒有走進銀行,但眾人均有共同計劃合作去搶劫銀行,故眾人均需負上搶劫罪的刑責。


杜官指首被告劉子龍沒有出庭作證亦沒有錄影會面紀錄,故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否為了保護多年好友、即次被告陳彥廷免被襲擊才攻擊六旬男子X。X在認人手續認出首被告劉子龍是案發當日在現場的紮馬尾健碩男子,杜官提醒陪審團需衡量X證供的可信性,過往有情況是證人有機會認錯人,令無辜人士被定罪。而且即使首被告劉子龍案發時在場亦不足以定罪,控方需要證明劉在場作出、協助或鼓勵他人擾亂公眾秩序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才屬於犯下暴動罪。


杜官指如果有人知道自己或朋友可能被襲,他可以用合理武力進行自衛,保護自己或朋友,陪審團需要考慮首被告劉子龍案發時是否真誠相信他在保護自己及次被告陳彥廷,以及考慮劉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若劉使用合理武力則有意圖而傷人罪脫,若劉使用大於合理需要的武力則應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次被告陳彥廷曾在警誡下說:「阿Sir,我好後悔,我無殺人,我嗰日淨係同劉子龍打個阿伯,我真係無殺人」,而X手持長鐵通揮舞打到一名黑衣人,陳承認向X揮鋸是想嚇退X,「膽粗粗揮咗一刀,好似揩到阿伯隻腳」,而陳聲稱他揮鋸一下便跑走,不知道及後發生什麼事,杜官提醒陪審團可看看陳的說法與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畫面是否吻合,而陳在警誡下雖然提到首被告劉子龍,但陳所作的證供只與陳相關,陪審團應分開考慮兩名被告的案情。


杜官指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宗顯的供詞,則可幫助陪審團判斷次被告陳彥廷在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時是否焦慮症及驚恐症發作。杜官提醒陪審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在沒有直接證供的情況下,需根據環境證據達到唯一合理推論,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才可把被告定罪。


杜官將於明早(12日)10時作出最後總結,並就法律的觀點繼續給予指導,陪審團將在杜官完成總結後退席商議考慮裁決。


圖片來源:司法機構、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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