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師」在反修例示威案聆訊時,在庭上滋擾的手法層出不窮,逾年來未見杜絕相關問題,及至警方國安處在本年4月初首度將「旁聽師」提出檢控,法庭始恢復寧靜。司法機構有見及此嚴格規管並建議立法,實體及遙距聆訊時,若未經授權記錄及發布相關影像或語音記錄等,即屬犯法,發布者最高可被判監5年及罰款10萬元。以限制法律程序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並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香港的法例須與時並進,反修例事件的亂象顯示了某些外國政客企圖透過製造輿論摧毀一國兩制。
據《星島日報》今日(7日)報道引述江樂士表示,在任何法治社會,人民除了有基本權利外,亦須向他們的城市和國家履行本分,他認為反修例事件顯示了即使擾亂秩序的是少數,也足以帶來巨大的破壞,甚至到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某些外國政治家透過激化本土憤懣的情緒,令本來不滿意政府施政的人受到誤導。至於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法庭一向嚴格限制旁聽人士的言行舉止,如果有人不滿法官判決或控方陳詞而喧嘩是不能容許,若施壓後仍然未能制止問題,唯一的方法便是立法。
司法機構就《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至今年9月15日。諮詢文件表明,建議訂立兩項新罪行及罰則以規管法律程序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回覆《星島日報》查詢時表示,立法只是將一直以來針對違例情況的處理方法成文化,本質上無重大改變。除非獲特別批准,否則一般而言法庭不容許記者和律師以外的人記錄聆訊。湯家驊希望立法能協助公眾了解哪些行為會受到限制,相信5年作為刑罰上限能起足夠阻嚇作用。
此外,在法院大樓以外的地方發布該些記錄亦會被視為犯罪,例如有人散庭後回到家中上載影片和相片,以及參與聆訊後交由另一人代為發布。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聆訊,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半年,而故意發布則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5年。司法機構特別提到,為釋除公眾疑慮,建議法例將繼續允許筆記記錄,例如律師和記者就可為各自的合法目的記錄和發布法律程序。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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