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風波】示威現場向兩警拳打腳踢 40歲女保安認襲警罪囚34日
【反修例風波】示威現場向兩警拳打腳踢 40歲女保安認襲警罪囚34日

2019年10月27日尖沙咀梳士巴利花園有群眾非法集結,警方在附近一帶展開拘捕行動。40歲患精神分裂及多疑症的女保安,同晚在旺角某商場外拳打一名警員胸口,以及腳踢另一警員的大腿,事隔兩年後被起訴兩項襲警罪,她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其中一罪,另一罪則存檔法庭。暫委裁判官陳安婷今(27日)判刑指,雖然辯方指本案與社會事件無關,被告因曾被警員捉進精神病院,才在衝動下拳打警員。但陳官指當日有示威者在旺角堵路,被告應可預見有警員到場執勤,其拳打警員的行為若引致其他人效法情況將一發不可收拾,遂判監34日。


40歲被告遲文嘉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彌敦道601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一名督察及一名偵緝警長。案情指,當日的集會未經警方批准,警方下午展開拘捕,示威者撤至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其後有人堵路及毁壞公共財產。近晚上10時,督察在創興廣場外步下警車,突然遭被告上前「左一拳右一拳」地拳打胸口,令其的胸口有紅印,其他警員便上前制服被告。被告被帶上警車後極力反抗,期間腳踢一名女警的左大腿數次。


陳官引述報告指,感化官認為社會服務令需要團隊合作和體力勞動,被告有潛在情緒和精神狀況,故不建議她接受社會服務令,陳官接納建議。陳官續指,被告拳打警員可能造成漣漪效應令其他人仿效,而被告是以雙拳打警員的心口,沒有使用武器,襲擊程度較輕。參考案例及被告的處境後,認為監禁是唯一刑罰,以51日作量刑起點,認罪減至34日。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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