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搞手」、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連同「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因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所謂「雷動計劃」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3人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今早(2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全部4項控罪,另外2人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法官郭啟安下令葉劍青與石守正4項控罪,每項以1萬元簽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期間須維持行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干犯選舉有關刑事罪行,終撤銷控罪。郭官另押後戴耀廷判刑至下月24日,期間續還押看管。
3名被告57歲戴耀廷、55歲葉劍青及50歲石守正,被指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2(1)及 23(1)條,即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於2016年8月9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25000元;於2016年8月9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2904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104500元;於2016年9月2日和4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95000元。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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