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3罪罪成,繼黎智英與同案6名被告完成求情陳詞後,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今日(13日)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聽取餘下5名認罪前《蘋果日報》高層的求情。陳沛敏及林文宗均指他們只負責《蘋果日報》中文報紙,網上版及英文版的煽動文章與他們無關。法庭宣布求情程序完結,擇日判刑。

3案共12被告依次為陳梓華、李宇軒、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及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

黎智英身穿米黃色外套、戴黑色粗框眼鏡,向親友抱拳、合十及揮手打招呼。
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陳沛敏求情時,引述呂世瑜案、馬俊文案、「35+顛覆案」等案例,指干犯勾結外國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被告,如屬積極參與的級別,應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主腦角色及罪行重大者,則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國威指法庭決定陳沛敏的量刑級別時,應考慮她的行為、實際及潛在後果,如果法庭不接納她屬積極參加的級別,並認為應採用最高量刑級別,辯方立場是量刑起點應為最低的10年,這是基於她在案中有限的角色,而她在被捕及獲得保釋後,亦辭任《蘋果日報》副社長一職。
李國威提及陳沛敏作為《蘋果日報》高管,曾參與經營「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為該基金籌款,該基金曾籌得3億元善款等。陳亦曾反對黎智英在《蘋果》刊登具爭議性的文章及節目,例如「一人一信救香港」運動,但不被接納。陳沛敏在求情信中指感後悔。

李國威又提到陳沛敏的背景,指其父親在她4歲時離世,自此由母親撫養成人,她的學業優秀,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新亞書院工商管理系,但後來在1996年加入《蘋果日報》。她與傳媒業有很深的情意結,她曾獲得香港中文大學的新聞獎,曾親身到日本採訪日本海嘯事件。李補充指,陳沛敏2016年確診患有第三期末癌症,案發時面對健康問題及沉重經濟負擔,而陳沛敏母親現年88歲及患腦退化症,陳沛敏希望出獄後展開退休生活,全力照顧患病母親。
羅偉光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謝志浩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並補充到羅偉光是其中一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董事,並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及時認罪,予以輕判。
多名辯方律師均提到終審法院案例「呂世瑜案」,終審法院指明法庭在《港區國安法》案件行使酌情權時,應用本地的量刑法律和原則,包括對量刑起點、加刑和減刑因素等等的考量,但需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法官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若法庭已裁定一宗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屬情節嚴重,便須引用較高量刑幅度,法庭接着須應用熟悉的量刑法律和原則,行使其酌情權,在合適的幅度內決定量刑起點,並考慮加刑和減刑因素。
《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指明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的3個條件,例如,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法庭量刑時已知道案件有沒有任何一種《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三條指明的情形會被引用,如有的話,法庭應先決定暫定刑罰後才處理該等因素對該案判刑的影響,而該暫定刑罰必須處於適用的處罰幅度內,其後才考慮向當局提供協助等相關減刑因素。
林文宗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沈士文指林文宗持香港大學學士學位及中文大學碩士學位,而林文宗在最早階段承認控罪,而且林文宗只負責《蘋果日報》中文報紙,與《蘋果日報》英文版發布的煽動文章無關,建議法庭只判囚10年。沈士文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指出不同人在案中的角色及面對的情況也不同,即使案情反映被告需負全責,但法庭也應該考慮各被告的角色範圍及各自的犯罪行為。
沈士文建議法庭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分辨各人的罪行嚴重性,遂以劫案為例,指明案件主腦應承擔最高級別的刑責,但僅負責駕車接載劫匪的司機則是全案最為輕微的角色,應獲比主腦較低、甚至全案被告中最低的刑罰。
法官李運騰重提「馬俊文案」,上訴庭指明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法庭需要小心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辨識個別存在的因素,給予合適的比重和整體的衡量,以界定案件的情節是「嚴重」還是「較輕」,然後適用一般判刑原則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以判處合適的刑罰。
法庭量刑時需要考慮的10個因素包括(1)犯案的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當時社會氣氛等;(2)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3)煽動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4) 煽動的規模;(5)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若是後者,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6) 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若有,相關武力或威脅的迫切和嚴重程度;(7) 是否與其他人伙同犯案;(8) 被煽動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9)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動而犯分裂國家罪或其他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10) 犯案者在社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力。
沈士文提出林文宗在本案角色有限,而涉案161篇煽動文章中只有84篇在《蘋果日報》中文報紙發布,其他文章與林文宗無關。法官李運騰則稱《蘋果日報》英文版是參考中文版後作翻譯,沈士文則指林文宗並沒有參與《蘋果日報》英文版,只是《蘋果日報》的一名受聘員工,亦不涉及「蘋果日報慈善基金」。
馮偉光一方求情時同樣認為被告案中角色應被納入判刑考量,他只是負責確認新聞的英文翻譯準確並愚蠢地在錯誤的時機加入《蘋果日報》。而馮未有提供資料協助控方,是因為他所知道的幫助不大。
楊清奇一方求情時亦表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低刑期,又指楊只是中層員工,和很多員工一樣都只是接受指示,不能主導《蘋果日報》的政策。求情又指楊已知道做錯,後悔已經太遲,亦第一時間做從犯證人,為有關調查提供資料,盡力提供警察所需。而楊在出獄後會退休,不會再接觸政治,只想照顧妻兒。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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