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黎智英三罪全部罪成 一文睇清法庭裁決理由摘要
【黎智英案】黎智英三罪全部罪成 一文睇清法庭裁決理由摘要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今日(15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裁決,黎智英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成立。《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亦被裁定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全部成立。


法庭表示裁決文件長達855頁,目前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頁數長達919頁,另附有中、英摘要。


法庭宣布,明年1月12日開庭處理所有涉案被告的求情,預計需時4日,擇日判刑。


裁決理由書新聞中文摘要全文如下: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素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


控罪

1.黎智英(「第一被告人」)和三名公司被‍告,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人」)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第四被告人」),均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第一項控罪);以及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第29(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再被控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三項控罪)。


背景

2.2019年2月,香港特區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坊間通稱為「引渡條例修訂草案」(「修例草案」)。修例草案源於一宗在台灣發生的謀殺案,疑犯在案發後回到香港。對於與香港特區沒有訂立正式移交逃犯協定及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的其他部分(包括台灣及澳門),修例草案的目的是為解決在處理涉及該等司法管轄區的案件時遇到的限制。第一被告人相信修例草案經刻意策劃,用以將像他一般的中國共產黨(「中共」)政權反對者送交內地,並相信修例草案是中共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惡毒陰謀,旨在削弱香港的法治、人權和自由。第一被告人跟其報刊(「《蘋果日報》」)的高層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並自此一直利用《蘋果日報》鼓勵市民上街及抗議修例草案。

3.雖然香港特區政府於2019年9月宣布將會撤回修例草案,並在一個月後正式將其撤回,但直至2020年初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爆發後的一段時間,因修例草案而起的暴力示威活動和公共秩序亂局才有所緩和。自此,示‍威演變成抗爭運動,而第一被告人及《蘋果日報》是‍走在抗爭運動最前線的其中一員。最終,在2020年6‍月30日實施《國安法》後,香港的社會秩序才得以恢復。


控方案情

4.控方指稱:

(1)第一被告人為求實現其阻止修例草案實施的目的,透過營運《蘋果日報》作為平台,與同謀人士發布各種各樣的煽動文章;以及在這方面第一被告人與他的外國和境外人脈及同謀人士緊密合作。部分文章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第一被告人在美國進行游說,就反對實施修例草案爭取支持;並故意動員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的國際反對勢力,以唆使外國作出干預,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第一被告人得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決議實施《國安法》後,在請求外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上,他越趨激進和強烈。第一被告人與同謀人士達成的協議,即發布煽動文章及請求外國作出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直至2020年6月30日《國‍安法》頒布實施時,甚至在頒布實施後仍然延續。

(3)就第一項控罪,各被告及《蘋果日報》高層趁着當時的社會動盪與公共秩序亂局,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士串謀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平台以發布煽動文章,意圖引發及挑動對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及對抗。

(4)就第二項控罪,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各被告及《蘋果日報》高層協定利用《蘋果日報》作為平台,請求外國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即使《國安法》實施後,他們仍沒有停止,而是繼續執行其協議。

(5)就第三項控罪,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第一被告人、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 (「Mark Simon」)、李宇軒及劉祖廸(又名「攬炒巴」)協定請求外國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且利用「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SWHK」)作為平台。在《國安法》實施後,他們達成的協議仍然延續。


辯方案情

5.第一被告人選擇作供為自己辯護。其案情是:

(1)就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文章並非具煽動性的,也不存在發佈煽動刊物的串謀。

(2)就第二項控罪,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後,他與《蘋果日報》便已停止請求外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也不存在請求該等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的串謀。

(3)就第三項控罪,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他從來沒有達成任何協議,去請求外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即使曾經有此協議,它也沒有延續下去。

(4)就指證他干犯了相關控罪的從犯證人(張‍劍‍虹和陳梓華),他們的證供並非事實。

6.各公司被告(即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人)選擇不作證,亦不傳召任何證人。各公司被告的案情是,控方所指的高層並不構成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故此各公司被告並不因而有罪。


證據的評估

7.法庭清楚表明,第一被告人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單純考慮有關的法律和案中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已把各被告面對的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強調,第一被告人在《國安法》實施前的所作所述並不是控罪的主體,而只構成與控罪相關之證據的背景。

8.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為六名從犯證人,當中四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第一被告人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之為「鳥籠」自主。他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第一被告人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第一被告人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此外,他們表示《蘋果日報》社論的作者必須得到第一被告人的許可才獲聘用,而那些作者均明白他們需跟從報章的基本立場。

9.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當時,他試圖透過李‍柱銘接觸第一被告人,而獲告知應聯絡第一被告人的私人助理Mark Simon。Mark Simon隨後對陳梓華說,第一被告人可提供最多至五百萬港元資金以繳付登報費用,但該筆款項需要歸還。Mark Simon甚至一度借出自己的銀行戶口,以供「G Fry」作舉辦活動進行國際游說之用。眾多國際文宣和眾籌行動已記載於裁決理由書中。

10.陳梓華作證時描述他跟第一被告人曾先後六次會面。其中一次發生在2020年1月於臺北陽明山第一被告人家中,他與劉祖廸和第一被告人見面。這次見面是由Mark Simon協助安排,相關的費用則由第一被告人支付。這次會面是專門為第一被告人見劉祖廸而安排的,而劉祖廸當時常駐在倫敦。第一被告人想劉祖廸和陳梓華進行國際游説,而國際游説會涉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第一被告人也告訴陳梓華和劉祖廸他們需團結不同的板塊,包括議會、國際和街頭線(「三條戰線」)。第一被告人說唯有將這些不同戰線的力量凝聚起來才能達到「支爆」。陳梓華說他理解「支爆」是指經濟和政權的崩潰。臺北的會面後,陳梓華跟第一被告人說他本人、劉祖廸和李宇軒會參與國際線,但不會參與議會線的事務。

11.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這亦可從陳梓華的證供充分展現出來,他非常明確地闡述了他與第一被告人、Mark Simon和李宇軒的交往。在考慮過所有證據後,法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有力,而且當時他們與第一被告人、以及第一被告人與Mark Simon和其他人之間的WhatsApp和Signal訊息,很多時候也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那些當時的文字訊息和電郵對於法庭評估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有莫大幫助,亦有助法庭斷定具爭議的事實議題,並為證人在書寫、發送和接收相關通訊當刻的所思所想提供了可靠的佐證。

12.另一方面,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裁決及裁定

13.在細心考慮所有證據和有關的法律後,法庭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將各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證明。

14.在裁定各被告罪名成立時,法庭作出了以下裁定。

第一項控罪

15.法庭裁定案中考慮的書面文章客觀上具有煽動性,撰寫時旨在引發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和藐視及挑動對其的離叛。法庭也裁定第一被告人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其個人的影響力去進行一個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下述目的:削弱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的關係。這已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

16.此外,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的高層及其他人認同第一被告人,他們對第一被告人的上述活動不僅知情,且是願意參與其中的。

第二項控罪

17.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國安法》生效後,第一被告人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他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如此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第一被告人自己的文章、其推特帖文和他的live chat節目看見。

18.基於案中的證據,法庭裁定第一被告人在《國安法》實施前的下述活動,即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第一被告人知道在《國安法》實施後自己所‍做的事有法律風險,他仍繼續之前的行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作出的唯一調整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調整。《國安法》實施前,他公開和直接地請求外國作出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國安法》實施後,雖然第一被告人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並且繼續為推動其活動而行事。第一被告人跟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包括《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在《國安法》實施前所作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各公司被告的法律責任

19.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主體所指的各串謀是得到各公司被告的配合的。法庭也裁定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及周達權)、羅偉光及張志偉共同行事,是各公司被告的生動體現,而他們身為其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所以,他們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具有的意圖也是所涉各間公司的意圖。故此,法庭斷定各公司被告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所指的各串謀知情,且是願意參與其中的。

第三項控罪

20.法庭裁定在《國安法》頒布實施前,第一被告人、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和其他人之間存在一個協議:他們會進行「國際游説」,旨在尋求國際社會支持在香港進行的抗爭運動;而他們知道及有意將請求外國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納入他們的活動之中。

21.案中的證據,尤其是陳梓華的證供及第一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清楚顯示:即使在《國安法》即將實施前,第一被告人仍在安排人員繼續向國際社會爭取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同謀人士繼續依從第一被告人就團結三條戰線的指示,他們也繼續執行有關的協議,即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故此,第一被告人、Mark Simon、陳梓華、被點名的同謀人士和其他人達成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延續。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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