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無暴力事件就等於無罪責?當然唔係啦!//
前年7月1日,民陣申請遊行首次被拒,大批市民上街。25歲有自閉症外賣員蘇豪傑,涉於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沙田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囚13個月。
裁判官彭亮廷指,案發在回歸紀念日,有約500人佔據羅素街行人路及行車線。彭官同意辯方指,案發時羅素街沒有示威者使用暴力,但絕不同意沒有暴力,等同社會安寧沒有被破壞。
彭官指,當時有蒙面示威者在廣場的大屏幕下站台,有人叫喊鼓吹港獨的口號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亦有人叫喊詆譭侮辱警方的口號,煽動仇恨警隊,有人情緒高漲,案例顯示場面有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屬加刑因素,判監是唯一選擇。
彭官指,有片段拍得被告舉傘,認為被告不止參與其中,更反映被告支持行動。彭官拒絕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服令報告,因示威人士破壞社會安寧,亦有仇視特區政府的意思,判處社服令有違上訴庭量刑原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及其身體狀況酌情扣減2個月,判囚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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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龙一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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