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美國霍士新聞案有感:任何人都無權誹謗 說謊就要付出代價
【筆評則鳴】美國霍士新聞案有感:任何人都無權誹謗 說謊就要付出代價

今日又和大家討論一個大家都很熟悉的題目「言論自由」。一向高舉言論和表達自由大旗的美國,近日有一宗涉及新聞機構、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矚目案件,在談論細節之前,大家不妨先聽聽結論:說謊有後果、言論自由非絕對,披著新聞或評論外衣,亦不是誹謗他人的擋箭牌,沒有人有權作出不實和虛假的指控,做了相關行為就要準備好承擔責任。


節目嘉賓失實評論 霍士主播亦附和


話說,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2020年總統大選的時候輸給美國民主黨代表拜登,其後多次宣稱選舉發生舞弊。事後,有獲一向被視為親共和黨、立場偏向保守派的霍士新聞邀請的嘉賓,在該台節目上指控電子投票系統公司多米寧及其投票軟件「竊取選舉結果」,從特朗普手中「奪走」數百萬張選票。這一說法,亦獲得霍士某些主持人支持,電視台最終也播出這些內容。由於不甘心「被屈」,多米寧最終控告霍士新聞誹謗並索償16億美元(124.8億港元)。


上述案件,在美國時間周二(18日)達成和解,霍士新聞向多米寧賠償7.875億美元(約61.4億港元),霍士新聞在聲明中除了表示很高興與多米寧達成和解,同時亦承認法院的裁決,即某些有關多米寧的指控是虛假的。多米寧的行政總裁普洛斯(John Poulos)在庭外形容這次和解「歷史性」,指霍士新聞「承認撒了有關多米寧的謊,對我的公司、員工與客戶造成的巨大損害,沒有什麼可以彌補」,他又補充「傳媒如實報道對我們的民主至關重要」。至於多米寧的代表律師納爾森(Justin Nelson)說得更加直截了當:「說謊是有後果的。」


控告傳媒非易事 說謊自然有後果


這一宗誹謗案之所以如此有代表性,全因在美國,要成功控告一間新聞機構誹謗不是易事,有美國執業律師解釋,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即美國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以及法庭傳統上對媒體的保護,起訴新聞媒體誹謗一般來說屬於相當困難。


另外亦有分析指出,在美國法律體系中,新聞機構播出虛假言論本身並不足以構成誹謗,而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具有「實際惡意」,即涉事機構是否在明知不真實的情況下仍故意傳播謊言。而今次霍士新聞之所以「認輸」,全因在之前的取證過程中,不少曝光的電郵、短訊等證詞都顯示,老闆梅鐸和多名霍士新聞高層都認,為關於「2020大選舞弊」的說法是「危險的、魯莽的、瘋狂的」。簡而來說,就是「斷正」。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亦明白,即使是在標榜新聞、言論和表達自由的美國,假新聞和誹謗性言論等等,全部都是不被允許,那些經常聲稱《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香港新聞自由受到影響和破壞的人,我請他們都張開雙眼,看清楚所謂的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一回事。言論自由,從來不是想說什麼就可以說什麼,言論從來都有一定的界限和界線。


不信?看看那名已移居英國,經常在網上發表偏頗評論的香港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他於2018年發表有可能令讀者誤解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與黑社會有關的文章,梁振英其後就此控告鍾劍華誹謗。鍾劍華上月初終於「跪低」認衰,撤回涉事文章並支付10萬港元和解金。沒錯,並非基於事實的指控,的確是有代價的。


值得討論制訂《辱警公職人員罪》


提及言論自由,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今日在報章撰文,提及前一陣子發生的九龍城潑水節水槍射警察事件,他說,有關事件再次引起社會熱烈討論,到底香港是否需要訂立《辱警罪》。湯家驊在文章中亦提到,環顧全世界,新加坡和不少歐洲國家包括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均有《辱警罪》,而維護執法人員之尊嚴並非要維護個別人員的個人利益或安全,而是要維護法治和法律制度。


還是那一句,言論和表達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權利,我本人亦支持政府訂立法例去保護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免受侮辱,除了警察,其他公職人員亦應受到保護。不說大家或許不知,現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和《生死登記條例》,其實亦已有條文禁止任何人辱罵執行相關法例的人員,就連《醫院管理局附例》亦有禁止在醫院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的條文。


事實非常清楚,獲授權執行法例、正當履職的公職人員是應該得到尊重,這和言論及表達自由,完全沒有半點關係。


原圖:霍士新聞報道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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