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人大釋法非針對個別案件 維持「一國兩制」活力是初心
【筆評則鳴】人大釋法非針對個別案件 維持「一國兩制」活力是初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四日在北京舉行,人大委員長栗戰書昨日下午召開委員會會議,決定將《港區國安法》釋法案的代擬稿、草案修改稿、決定草案、解釋草案等全部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由於是次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日將會閉幕,故相信會後將有公布;有香港媒體日前引述消息人士報道指,今次釋法內容範圍全面,並非針對某個案件,主要是「豐富及說清楚」《國安法》的立法原意。


人大釋法內容全面


報道稱,除解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及大律師,能否參與危害國安案件相關工作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會解釋《國安法》第六十三條,即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執法、司法機關及相關人員,辯護及訴訟代理人的律師等,必須遵守保密規定。另外,也會對《國安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尤其是對第十四條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部分,作出解釋。


今次釋法的原委,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就是國安疑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香港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其國安案件抗辯,由於事涉重大國家安全問題,特首李家超早前決定向中央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今次,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解釋《國安法》,一般相信,容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危害國安案件相關工作,這決定並不合乎《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故全國人大常委會予以糾正,已無懸念。


釋法乃協助法院理解《國安法》


雖然如此,有一些原則及道理,我們還是必須講清講楚;首先,對於有人形容,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針對香港法院,我對此表示反對。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其實亦指出,律政司一方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論點,這些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下級法院先前並沒有探討過這些爭議,根據法律原則,如果在上訴時准許提出,顯然有可能對另一方造成不公。


律政司在事件中是否「漏招」,我們可以容後再討論,但可以肯定的是,終審法院沒有否認,律政司提出的論點非常值得討論,但基於普通法下的法律原則,故此才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終審法院這種表態可說是非常重要,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正正是去行使香港法制下的權力,去解釋那些終審法院未能處理的法律觀點,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絕不是針對香港法院,反而是協助香港法院去更完整和準確地理解及演繹《國安法》。


黎智英權利不受影響


另一點值得一提的,即使經過釋法,香港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仍然不受影響,換句話說,即使黎智英不能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為自己抗辯,但亦不會影響他接受獨立、公平和公正審訊的機會;香港的一眾資深大律師和大律,仍然會為黎智英提供服務,黎智英可以從中自行挑選心儀和合適的法律代表,這一點非常重要,亦再一次證明《國安法》中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承諾,一直都會維持。


「一國兩制」在香港已經實施超過廿五年,我們不能否認,即使是到今天,基於兩地的法制確有不同,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仍然是需要磨合及理順。我非常肯定,直到今日,仍然有人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理依據,這一點我之前亦曾說過,今日亦希望藉此機會再次說明。


人大釋法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香港終審法院在1999年的「劉港榕案」中其實已經清楚表明,《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職能和權力,此項權力涵蓋屬於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更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及至2016年,終審法院在「梁頌恆和游蕙禎案」中,更進一步說明,人大釋法可以「闡明或補充法律」(clarify or supplement laws)、釋法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以及性質是宣告《基本法》自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起的法律狀況。上述兩個個案,終審法院所指的雖然是關於《基本法》的釋法權,但有關原則套用在同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其實同樣合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早前在香港出席「二十大精神宣講會」時已經表明,前輩提出「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以及訂立兩部《基本法》,已經很了不起,但隨時代發展,以後還會出現各種情況、新問題,需要大家共同思考如何解決,解決了問題,制度便能前進。沒錯,不管是《國安法》,還是《基本法》,我們都應該視之為「活的法律」,而釋法就是讓中央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關,可以因時制宜,迅速回應時代和社會的實際需要,目的始終是保持「一國兩制」的活力,這就是釋法的初心。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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