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評則鳴】眾籌隨時引爆大件事 立法規管勿遲疑
【筆評則鳴】眾籌隨時引爆大件事 立法規管勿遲疑

2019年反修例暴動,用作支援暴徒及反修例暴動相關罪行被告的所謂「眾籌」平台紛紛成立,根據近日在法庭上公布的資料,這些「眾籌」平台吸金力非常驚人,以「612基金」為例,根據法庭上資料顯示,基金財務紀錄顯示曾收款2.7億港元,至於另一眾籌平台「星火基金」,根據警方公布的資料,一共籌得超過8,000萬港元,而高等法院昨日亦頒令,充公當中的7,000萬港元。另外,早前已經認罪的網台主持人傑斯,據法庭上公布的資料顯示,他的「眾籌」平台亦籌得1,000多萬港元,反修例暴動「眾籌」的規模有多龐大,實在可見一斑。


「眾籌」或引申眾多問題


在不評論任何正進行法律程序案件,只引用公開資料的前提下,我今天想再次在此向各位解釋,今日香港在「眾籌」方面有什麼危機及問題,好讓各位在決定是否參與任何「眾籌」行動之前,有足夠的資訊可以作周詳考慮。


首先,我要強調,在香港「眾籌」並不違法,發起「眾籌」基本上亦沒有門檻可言,故此任何人只要想做,其實就可以去做。不過公平一點,雖然現時香港沒有專門的法例去規管「眾籌」,但亦不代表發起「眾籌」者可為所欲為,正如政府代表今年五月在立法會大會上所言,如有任何人士或組織透過籌款活動進行違法行為,例如洗黑錢、欺詐、盜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或涉及任何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等,政府亦會根據不同的法例,規管相關「眾籌」行為。


洗黑錢、欺詐和盜竊常見


在今日香港而言,「眾籌」最常涉及的罪行,包括洗黑錢、欺詐和盜竊;以「星火基金」案為例,警方在法庭頒布命令,將7,000萬所謂捐款充公後舉行發布會,財富情報及調查科財富調查組鄒祥有警司表示,警方發現有部分「星火同盟」等得的款項,被人用作「私人用途」,亦有部分款項被提走,與聲稱用作支援示威者的用途不符,涉事者可能已觸犯盜竊或欺詐罪。


先旨聲明,由於「星火同盟」相關案件尚未完結,我並不是指「星火同盟」已經違法,引用上述資料只是想指出,捐款人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去捐款也好,由於對「眾籌」平台缺乏監管,事事只「講個『信』字」,在此情況下,有心人的確很易可以上下其手。


罪犯或藉「眾籌」漂白黑錢


至於「洗黑錢」方面,問題就更複雜。假設,若果整場「眾籌」只是騙局,犯人再取用那些詐騙所得款項,那就自然是「洗黑錢」一種;然而,情況也不只如此,假設有人搭建「眾籌」平台,讓罪犯利用平台將其他犯罪所得金錢存入,再將這些「黑錢」重新分配,這行為其實亦是「洗黑錢」一種。還是那一句,由於對營運欠缺監管,到警方發現的時間,或許已經有部分犯罪所得金錢被成功漂白,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難以估量。


這裡提及的,是一般性罪行,還有其他更嚴重情況,例如有台灣或者外國政治勢力,藉香港的「眾籌」平台分配政治獻金,這種情況,有可能就會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不信會有這情況?早於2020年,美國《時代雜誌》已曾引述知情人士報道,指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凍結了美國國際媒體署一批涉及200萬美元(約1,560萬港元)的資金,部分資金用作支援世界各地的所謂「民主活動」,包括香港的反修例暴動。大家明白當中的問題了吧?


需要專門法例規管「眾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年五月曾在立法會會議上重申,指「政府會繼續加強打擊違法使用網上眾籌所得款項的活動」,更加表示有計劃今年內就規管架構內容諮詢公眾,當中包括受規管眾籌活動的適用範圍、適用於不同類型的眾籌活動的規管要求,以及相應立法工作、實施規管機構與執行安排等。


今日已經是9月底,我們期望特區政府盡快提出規管「眾籌」活動的建議,好讓社會各界可以就此問題各抒己見。正如許正宇自己今年四月在網誌所言,香港確實缺少了一套專門用作規管「眾籌」的法例,目前就捐獻性質及慈善活動的「眾籌」,更未有任何相關法例及政府部門作出規管;「籌款」衍生的問題,在陸續審結的案件中已經得到印證,為了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監管制度的機制,香港實在有必要盡快擁有一套專門用作規管「眾籌」的法例,以追上時代步伐和社會實際需要。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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