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立說】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建言立說】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此文作者是資深公共事務顧問高思正


香港有些人在政治和核心價值等問題上,以美國馬首是瞻,有人甚至因為拿了美國人的一個所謂人權奬項而顯得「飄飄然」。如果真要以美國馬首是瞻,且看近日在美國發生的一些事。


言論自由有底線 美國不例外


美國校園近日發生嚴重槍擊事件後,目睹同學被槍殺的一名男學生David Hogg和其他同學一起高調要求美國政府收緊槍械法例;然而,美國霍士新聞(Fox News)一名節目主持人 Laura Ingraham卻在個人社交網站發文,嘲諷這名男學生學業成績不好、被某些大學拒絕錄取云云。


事件發生後,輿論嘩然,霍士新聞被廣告客戶抽廣告,節目主持人馬上請假暫停做節目,一般認為她很可能「一去不返」。


反觀香港,部份節目主持人和某些新聞從業員的言論更加偏激;然而若上述事件發生在香港,恐怕又有人跳出來祭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大旗,甚至批評廣告客戶「抽廣告」是干預「新聞自由」,而如果大放厥辭的是大學教員,更會有人說是干預學術自由。


法官早認定言論自由非絕對


自由,不是無邊無際的,尤其是「言論自由」。美國法官霍姆斯早於1919年在其執筆的法院意見中,已明確指出美國憲法不保護鼓動推翻政府的言論,他更提出一個非常著名、解釋「明顯和當前危險」的標準:「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保護一個人在戲院中虛假地大喊失火而引起恐慌。」


古今中外早有大量案例說明,濫用自由的人,即使沒有犯法,也要承擔其他相應、相稱的後果。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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