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不是修法 而是你們違法
【精選文章】不是修法 而是你們違法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就佢哋嘅議員資格被取消一案上訴到終審,廣男以為佢哋有咩新觀點上訴,原來佢哋除咗「不干預原則」呢啲舊觀點,就只係話人大常委會釋法係咪修改咗本地法例咁話喎。廣男覺得,並唔係人大修法,人大只係照法例作出闡釋,問題係梁、游拒絕誓言,仲要「宣獨辱華」,自己違法仲要諉過於人,真係無恥到極!

釋法與否 議員資格同樣會被取消

首先,廣男要講嘅就係人大常委會有冇釋法都好,佢哋嘅議員資格一樣「凍過水」;其實早喺2004年,長毛梁國雄就宣誓事宜提出司法覆核嘅時候,當時處理案件嘅夏正民法官已經清楚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嘅誓言係候任立法會議員嘅強制性憲制責任,議員必須以符合法例嘅方式、形式宣誓,如果有議員唔符合誓言而改變誓言嘅實質意義,就係違反《基本法》。

廣男記得梁、游案喺原訟庭審結時,法官都講過就算有冇釋法結果都係一樣,所以就算人大冇釋法,違反相關法例嘅梁、游一樣冇得留低。

請勿用「政治理由」包裝違法行為

梁、游喺案件原訟嘅時候已經提出過類似「人大釋法等於修法」的陳述;誠如原訟庭法官區慶祥所指,法庭當時同意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嘅陳詞,無論有冇人大釋法,法庭得出結論都係一樣。梁、游喺案件去到上訴庭嘅時候,佢哋嘅代表律師都提出過諸如人大實質修改《基本法》所以無約束力嘅觀點,當時佢哋無提出任何證據基礎支持佢哋嘅論點,今次佢哋再次提出有關法律觀點,廣男認為有關講法站唔住陣腳,理由如下:

一)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基本法》第104條係法定內容、要求,解釋符合法例條文;

二)釋法指公職人員未有效宣誓、拒絕誓言就唔可以就任相應公職,解釋同《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內容一致;

三)有關於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準確同完整地宣誓嘅解釋,同2004年夏正民法官指「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嘅專業法官觀點一致;

四)有關唔符合法律要求應被確定為無效宣誓、不得重新宣誓嘅解釋,如果大家有留意《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者必須離任同取消就任,就睇到人大係根據本港現有法例作出清晰、準確嘅解釋。

所以,梁、游所謂「人大修法」嘅觀點,好難站得住陣腳,佢哋提出「人大修法」、「不干預原則」嘅所謂論據,廣男認為佢哋係想向公眾籌錢「賭多鋪」。賭得贏,或者可以做番議員,一邊享受高薪厚祿、一邊「播獨」;賭輸咗,反正都係一無所有,而且有捐款者同佢哋一齊找數,Why not?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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