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因為拒絕誓詞、宣獨辱華畀高院裁定喪失議員資格,點知兩個死不悔改,喺唔解釋自己係咪拒絕宣誓嘅情況下提出上訴。雖然高院上訴庭仍未就案件有裁決,但一般估計二人即使上訴到終院勝算都唔大,意味新界東、九龍西好可能會有補選。近日,有媒體指佢兩個有計劃參加補選奪回議席,甚至已經落區派傳單;廣男認為,佢兩個既然已經被證明視《基本法》如無物,又何必要再次簽假聲明、發假誓爭取參選呢?
不擁護《基本法》 又何必要做因《基本法》而存在的代議士
廣男必須強調,香港特區嘅立法會議員,並唔係好似私人機構咁唔使講政治立場或者憲制責任,任何人參選立法會,參選時都必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梁頌恆、游蕙禎成日宣揚「港獨」,宣誓嘅時候又拒絕誓詞、侮辱華人、宣揚港獨,法院判決都證實佢兩個係唔會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老實講,選舉主任點都冇理由再畀佢兩個參選。
廣男唔係想鼓吹暴力,只係覺得,佢兩個既然鼓吹港獨,其實大可以做番街頭戰士,反正佢兩個根本唔會效忠特區,而係想推翻政權,一邊要違反《基本法》搞「港獨」、一邊又要進入《基本法》授權成立嘅立法會,呢個世界邊有咁便宜?
選舉主任必須依法辦事
唔知大家記唔記得,查實除咗《基本法》第104條,《立法會條例》都清楚寫明參選時要提交「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根據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等例子,梁、游更加冇可能過到選舉主任嗰關,選舉主任唔畀佢兩個參選,絕對係「依法辦事」,言行表現出不符條例嘅參選人,就唔可以、唔應該有機會參選,法例寫得非常清楚,唔係屈佢兩個架!
況且,從政治道德嘅角度考量,梁、游連自己國家、民族都可以侮辱,完全無視《基本法》甚至立法會議員嘅憲制責任,根本就冇資格成為市民嘅代議士。仲有呀,佢兩個執意唔認錯打官司,而家已經瀕臨破產邊緣,破產人士係冇資格做議員架喎,梁、游而家仲要眾籌先有錢上訴,呢種先唔顧《基本法》宣揚港獨,繼而為打籌錢官司不惜以身試法嘅政棍,唔好話做立法會議員,就算做一個普通非建制派嘅政客,都覺得佢哋言行可恥、水平低劣,仲想參加補選,面皮有冇咁厚呀?
原圖:RTHK
絕不能讓辱華宣獨的梁、游參加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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