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以前冇禁港獨 而家就唔禁得?
【精選文章】以前冇禁港獨 而家就唔禁得?
近期港獨參選人畀選舉主任決定提名冇效嘅事件鬧得熱哄哄,社會人士之間嘅意見莫衷一是,廣男本來對事件都作出唔到準確嘅判斷,但睇完《巴士的報》盧永雄嘅文章,對否決港獨人士參選嘅爭議總算有啲想法,究竟年頭新界東補選畀梁天琦參選,係咪就代表今次或者以後都可以參選呢?相信好多人都有呢個疑問。   盧永雄喺佢嘅專欄講左兩個法庭故事,用嚟類比今次梁天琦冇得參選嘅個案。第一個法庭例子,就係一個的士司機濫收車資被告,喺庭上辯稱自己幾十年嚟都係咁做,仲質疑政府濫告;呢個司機可能以為自己好威威啦,點知轉頭就畀裁判官噴到一面屁,同佢講每宗案件獨立處理,以前冇人告個司機,有好多可能性,但以前犯罪冇人告,唔代表今次司機犯罪係合理。   另一宗案件,就係一個年約40歲嘅男子被控告不小心駕駛,話說佢嘅右邊車切線撞到佢,但係佢都畀人告埋一份,呢名男子表示自己一直向前行,另一架車切線撞到佢,唔係佢做錯,裁判官即刻澄清,唔可以用其他車有錯,去證明自己冇犯錯,另一架車嘅司機都可能會畀人告埋一份,但喺呢件案,法庭會獨立考慮呢名男子有冇犯錯。最終,由於呢名男子因為冇充份留意路面情況,冇留意右邊架車有打燈準備切線,所以被判罪成。   由第一個法庭例子,可見以前犯法冇人理,唔代表而家犯法冇人理,梁天琦上次補選講港獨冇畀人取消資格,唔代表今次參選一定攞到提名資格。同理,其他人有冇犯法係一件事,自己有冇犯法又係另一件事,兩件事應該獨立處理。   或者有人會講,有啲人入到閘、有啲人入唔到,咪即係雙重標準囉!其實呢,選舉主任應該係以簽署聲明後為一條界線,睇下啲參選人簽署聲明後有冇違反聲明,梁天琦自己簽完聲明同記者講議會冇人代表港獨人士,佢要入議會代表佢哋,係佢自己自打咀巴啫,唔似得有啲「本土」派人士咁醒目,簽咗聲明之後語意曖昧,選舉主任都見唔到佢哋違反聲明嘅確實證據。   原圖:AP/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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