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反射式反對 無助完善國安立法
條件反射式反對 無助完善國安立法

人大常委會於上周四(18日)起一連3日在北京開會,審議「港區國安法」條文,新華社亦公布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有關內容一出,立即引起反對派人士出現「條件反射式」批評,盡顯他們的進退失據,未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這些沒有事實根據的批評,亦無助完善國安立法。

 

「干預」定義才更闊 改成「勾結」更嚴謹

 

其中一個他們批評得最多的,4類犯罪行為中,包括「『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有異於全國人大上月決議的字眼「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但反對派便將其形容為「令條文範圍更闊」,說普通法上亦難以定義,民主黨胡志偉更上綱上線地批評,指是引入了內地人治的制度云云。

 

就所謂令條文範圍更闊的問題,其實這是一個小學六年級程度的閱讀理解問題,筆者不知道反對派用哪一本字典得出來的結論。在上月人大的決議中,法案的用詞為「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但如果大家有合理的中文程度,都會理解「干預」和「事務」兩詞的定義,「干預」才是更闊、更為中性、更指向單向性的行為:例如一間外國私人企業(例如網約車平台公司)對香港立法會議員,就點到點交通服務進行立法游說,會不會變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呢?現改成「勾結」一詞就嚴謹,大家都明白「勾結」一詞帶有負面的意思,是帶有不正當目的之聯繫和合作:就正如較常用的「官商勾結」一詞是指政府和商界有不正當的利益輸送和不可告人的交易。所以現在國安法用「勾結」一詞,是更嚴謹、精準並收窄了罪行的構成要件。所以一切正常、正當的國際交往,當然不會受到影響,除非這些交往的目的是危及國家安全的,例如要求別國制裁香港和國家,甚至要求別國軍事介入。真不明白如陳教授之流,中文水平差到「干預」和「勾結」都看不懂,卻第一時間大放厥辭,誤人子弟和公眾,真不知是裝傻還是真黐。

 

普通法系大陸法系沒優劣之別

 

可見人大在訂立「港區國安法」,是有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需要和各界意見的。問題是香港社會各界是帶着客觀心態,還是有色眼鏡去看這個問題。其中一個有色眼鏡就誤以為普通法系(或稱英美法系)優於大陸法系(亦稱歐陸法系或民法法系),甚至無限延伸地說大陸法就是「人治」。其實這是對法律的無知,就全世界來說,實施普通法的國家主要就是英語系國家或前英國殖民地;而其他的國家包括歐盟諸國、南美各國、日本、韓國、中國(包括台灣及澳門),都是實施大陸法,可以說大陸法才是世界更多國家使用的法系。普通法重視案例和法官對法律的詮釋,而大陸法更重視的是法律條文的細節和定義。所以兩套法系絕對沒有優劣之別,如果要說兩者分別的話,大陸法的法律的定義很多時候比普通法更加清晰。其實,英美法系成文法化一直存在(反之亦然),而香港的法律體系中,自1997年起就有大陸法的成分了,這就是《基本法》。同時人大亦就此說明,港區國安法盡量採用普通法的方式訂立,以便本地審理案件。因此所謂普通法和大陸法之爭,所謂破壞香港「普通法的傳統」,根本是一個偽命題。

 

人大立法過程 了解港人對自由權利重視

 

其實在草案內容第2段第1點,已將保障人權和自由放在立法原則的第一點,當中包括基本法和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可見人大的立法過程中十分了解香港市民對保障自由權利的重視。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是可以得到平衡,而兩者之間並不矛盾。國際形勢風起雲湧,香港若中門大開,成為國家安全的漏洞,只會為國家和香港帶來難以承受的風險和不穩定因素。因此反對派與其以條件反射式反對,用膝蓋來反應,進退失據,倒不如少一些陰謀論,多一些建設性的建議,這才有利於完善立法內容和日後的執行細節。

 

原文轉載自《明報》 2020年6月24日

 

原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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