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不多等三年才參選?
何不多等三年才參選?

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將立法會地區直選的參選年齡限制,由21歲下調至18歲。

他聲稱現時的選舉條例阻礙18歲至20歲的年輕人擁有平等的參選權,阻礙他們取得《人權法》和《基本法》的權利。然而,參選權並非單純的公民政治權利,而是與公職服務相關連,既有權利,更有責任;既受法例保障,更須符合政治前設;既為個人,更為整體社會服務,不能亦不應借司法覆核轉化為政治工具。

參選權投票權大不同

作為代議政制下的政治權利,投票權與參選權的權利和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設置不同的條件和要求。

因為投票權涉及的是公民個人的政治表達,而參選權不僅需要保障公民的被提名權和候選人的當選權,讓有關人士都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並能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管理職權,具備必要的管理素質、能力、誠信和國家認同,是最基本的要求;亦因如此,參選權不能簡單地與投票權畫上等號,需要接受更多的法定條件限制。

對於今次降低參選年齡限制的建議,筆者有幾點感慨:

第一,在初聞將投票年齡由21歲降低至18歲的建議時,筆者曾為香港年輕人的創意和行動而高興;可惜,在進一步了解後,發現行動的理念和內容,與台灣太陽花運動後提出的「青年佔領政治」行動類同,都是以推倒「老人政治」,引進青年聲音為號召,同時,亦是將年齡限制降至18歲。當然,台灣方面爭取的是投票權年齡限制,而香港則因投票權正是18歲,故轉而針對參選權。筆者深切希望是「英雄所見略同」,而不是跟風翻抄,但為何香港的步伐總是慢台灣一步?

直選已具代表性

第二,過去少數菁英、政黨領導的時代已過去,在這個強調上下溝通、多元互動的新時代,年輕人的聲音需要珍視,世代交棒亦屬必然。不過,是新、是老,不是看生日蛋糕上蠟燭年齡的數字,而是看心態、能力和行動。年輕人不是「大晒」、中老年也不一定是「廢物」。如果年齡決定能力,平均年齡57歲可以被批評為須予取締的「老人政治」,那麼應如何回應18歲「乳臭未乾」的說法?

第三,年輕人的聲音,是否只能由年輕人傳達?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問題,亦是立法會繼續保留功能組別議席的主要論點,但出自一個自稱爭取民主的年輕學生,則令人有點奇怪。因為,分區直選的目的,在於不分年齡、種族、貧富、地位,全面代表所屬選區市民的利益。坦白說,如果認為目前的立法會未能反映年輕人意志、未能傳達年輕人的聲音,這是直選議員的失職;否則,應建議增設一個代表年輕人的功能組別議席。

第四,自上世紀六十年代開始,全球多個國家都普遍放寬選舉權,調降年齡限制是最普及的做法,過去亦曾出現年少有為的議員和市長,但是否因外國的一些特殊案例,就讓香港所有年滿18歲的青年從政,參與管治特區,並且以司法覆核,而不是社會的政治共識,去強行改變整個政治生態秩序?畢竟,在香港的12年免費教育制度下,18歲大多才剛中學畢業,準備繼續學業,即使投身社會,亦都有待磨練,何須急於參選,多等3年,不可以嗎?

原文轉載自《香港商報》2015年10月16日

原圖:bastillepost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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