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契欺詐案】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獲上訴庭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違契欺詐案】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得直 獲上訴庭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租契,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隱瞞科技園公司近21年。兩人經審訊後於2022年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早(26日)宣布判決,指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控罪的犯罪行為,裁定兩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黎、黃均未有到庭。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原審時獲豁免起訴,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黎智英及黃偉強早前申請不出席聆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兩人的缺席不會影響聆訊。


根據判案書新聞摘要,上訴庭指出,要將申請人等定罪,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力高佔用及使用該處所,違反了租賃文件的條款。按照租賃文件,蘋果印刷身為合約方,有責任將相關的違約情況向該公司披露。蘋果印刷的披露責任可歸於申請人等;故此,他們沒有將相關的違約情況向該公司披露,構成了《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隱瞞。交替而言,申請人等負有獨立個人責任,須將相關的違約情況向該公司披露。進一步或交替而言,申請人等向該公司作出虛假陳述,表明該處所一直用作指明用途。


上訴庭裁定控方在爭辯租賃文件對蘋果印刷施加此披露責任時,依賴租賃文件中的明文條款或隱含條款,以及由於租賃文件的特殊性質,令合約方之間衍生出一種特殊關係。然而,租賃文件並無此明文條款,而根據對該等文件的恰當詮釋,當中亦無此隱含條款。就雙方的關係而言,儘管租賃文件具有某些特點,本質上雙方之間仍只是業主與租戶的商業關係,故此,蘋果印刷與該公司之間並不存在足以構成普通法規則下例外情況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履約過程中的違約情況。


上訴庭注意到,由於租賃文件看似為標準合約,如控方就披露責任的主張屬正確,則該責任或許適用於工業邨內所有租戶。對於此一過度主張是否真正反映該公司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上訴庭持保留態度。上訴庭又指,控方並無作出任何實質陳詞,解釋為何申請人等負有獨立個人責任,須向該公司作出披露。根據案中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等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該處所一直用於指明用途。因此,上訴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申請人等曾干犯兩項欺詐控罪的犯罪行為。上訴庭注意到,就犯罪造意而言,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關乎申請人等思想狀態的若干重要事項。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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