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七十年代末,隨着經濟起飛,港人外遊意欲大增,促使外遊旅行社的興起。可惜隨後數年,接踵有旅行社因經營不善,相繼結業,更有人攜款潛逃。故當年的相關官員,便急晤已故旅業元老吳坦先生,建議成立香港旅遊業議會有限公司,以法團名義向註冊處登記,每位會員責任上限為港幣100元,政府還以附件形式,通過法例授權旅議會可向會員收取營業徵費,一半用作營運經費,另一半則撥入旅遊業賠償基金。法例更說明,若要經營旅行社業務,必須成為旅議會和其指定旅遊商會的會員,方能向政府申領經營牌照。

不過事實證明,當一個組織長期缺乏監管,問題必會衍生。上述安排,回歸後除有可能觸犯《基本法》第27條規定港人有結社自由外,旅議會還因被不少業界認為黑箱作業,對同業缺乏照顧而備受責難。2008年立法會旅遊界功能組別選舉議席,更因此被謝偉俊律師奪得,當時社會輿論譁然,大惑不解,但業界則心知肚明。及後,經謝偉俊多番建議,政府終落實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以取代旅議會的職能。或許權力、金錢和榮譽會令人陶醉和眷戀,因此仍有人要求政府在旅監局成立後,撥款和授權旅議會將部分先前未能妥善履行的職務繼續運作。有法律界朋友相告,最近政府提議旅議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表決修改會章以便更改職能,讓政府能加到新條例草案內呈交立法會審議,此舉有可能牴觸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5條。

有業界朋友說,若旅議會的決策者在過去能對業界多加關愛,今天政府又何須成立法定機構去監管同業呢?只好慨嘆:「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文章刊載於《都市日報》 2014年3月12日

原圖來源:Singpa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