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王靈桂:實施《港區國安法》成法制強心針 張勇:港維護國安制度體系處起步階段
【法律論壇】王靈桂:實施《港區國安法》成法制強心針 張勇:港維護國安制度體系處起步階段

今天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通過兩周年,律政司以「興邦定國」為主題舉辦法律論壇。


王靈桂:實施《港區國安法》成法制強心針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王靈桂發表開幕致辭表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成為了法制的強心針,並更能突出香港國際化等優點。《香港國安法》出台後,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不斷污衊、詆毀國安法,所謂侵犯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等。事實勝於雄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已經告別動盪不安的局面,各種暴力犯罪案件急劇下降、社會逐步安定,特區的管治秩序恢復正常,施政環境得以改善。愛國愛港旗幟高高飄揚,社會正氣充分彰顯。香港法治指數繼續在全球名列前茅,傳媒數量不降反升,新聞的生態更加健康。經濟金融繼續堅挺,外資公司數目持續增長,投資者對香港信心不斷增強。


張勇:港維護國安制度體系處起步階段 《國安法》許多條款待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指,「528決定」既是《國安法》的立法依據,也是在香港構建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的法律要點。他表示,「國安決定」是從國家層面構建,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制,「國安決定」是中央針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存在的制度缺失和國家安全面臨的現實的嚴峻形勢,而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


張勇又指,「國安決定」是全面系統的構建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重大決定,「國安決定」結構完整,內涵豐富,包括堅守國家安全、「一國兩制」等五項基本原則、堅決反對外國或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內部事務、落實中央根本責任及明確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港實施「國安決定」的制度體系尚在起步階段,不少內容還未形成制度性安排,《國安法》的許多條款還有待盡早實施。


江樂士:英國等地說法「虛偽」


而就《港區國安法》陪審團制度,前刑事檢控專員、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引述《國安法》第46條指,對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如律政司司長發出證書,有關案件便會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江樂士又指,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汶萊與香港一樣曾為英國殖民地,但上述3個國家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只會安排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不設陪審團的選項。他又言,英國等國家針對本港法院對於陪審團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卻無視其他前英國殖民地處理相類案件時,完全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批評這種說法「虛偽」,為讓中國難堪而編造其憂慮。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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