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觀點】言論自由有界線 議員無特權
【港人觀點】言論自由有界線 議員無特權

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裁判官原本裁定相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梁國雄提出終極上訴,今日終審法院法官駁回上訴,案件發還重審。


案件判詞帶出的信息很明確,在議事廳內議員有言論不被追究的「特權」,但不意味著議員有在行為上可肆意妄為的「特權」。任何滋擾甚至暴力的行為最終都要承擔後果,這也明確了從法治層面規範議事廳秩序。另外,相信是次案件對10月將要審理的多位泛民前議員的相似案件有一定參考。


特權保障言論自由 暴力行為應付代價


首先,特權保護的是「言論」自由而非「行為」自由。《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簡稱「特權法」)列明,條例旨在確保立法會內言論自由。議員在會議中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而藐視立法會罪則屬造成會議程序中的擾亂行為。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無疑與發表言論無關,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


其次,保障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相信這是言論自由的初衷。但這不代表議員可以肆無忌憚挑釁和侵犯其他人。甚至做出暴力及擾亂行為,也並非議員發表觀點所需。同時,在議員擾亂議會時,實際上也損害、剝奪了其他議員在議事廳的權利。擾亂行為非言論部分,因此不能免責。 


判決或有參考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終院對該案的判詞對多宗類似案件或有參考或指示作用。2020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多位泛民議員多次「大鬧議事廳」,長時間癱瘓議會。隨後多位泛民議員被控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等多項罪名、觸犯香港特權法中的「藐視罪」和「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其中5名時任泛民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尹兆堅、區諾軒、胡志偉及郭家麒,涉於2018至2020年間在立法會內違反特權法,案件10月4日將再訊。這些案件同樣聚焦在特權法,相信判詞給出了相關參考。


另一方面,被指控的多名泛民前議員當時破壞立法會的亂象,相信大多數香港市民仍歷歷在目、心有餘悸。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若特權法是所謂保護議員、允許他們為所欲為而不需負責,那麼議會秩序將會如何惡劣、行政立法將如何混亂——已不需想像,相關議員已經將惡果展示出來。


規範議會環境勢在必行


完善選舉制度後,首場選委會選舉已經順利舉行,愛國者治港是香港管治主旋律。同時,立法會也正通過修訂紀律制裁等條例,規管議會內行為不檢的議員。相信相關修訂可進一步確保立法會的運作更符合憲制職能、減少濫用議事程序,以懲罰一些心懷不軌、處心積慮阻止議會有效運作的人。


原圖: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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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acp4711@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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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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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一吟
      龙一吟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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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東西會為市民謀幸福嗎?亦是物以類聚。
      • acp4711@yahoo.com.hk
        acp4711@yahoo.com.hk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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