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行無常】是犯法,不是打壓!
【諸行無常】是犯法,不是打壓!

被指反對派「金主」、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涉及的兩宗未經批准集結案,今天(16/4)下午有判刑。其中,前年8.18於港島進行的所謂「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人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早前已被裁定終全部罪成;至於另一宗參與前年8.31未經批准集結案,黎智英等被告早前也已選擇認罪。


執筆之時,法庭就8.18案判處黎智英監禁12個月;至於同案其他被告,梁國雄、何秀蘭、李卓人及區諾軒,就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不等;而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則獲緩刑1至2年。至於8.31案,黎智英就被判監8個月(兩案刑期部分同期執行,總判囚14個月)。筆者認為,大家看待今次案件及判刑,無需因為被告是黎智英或反對派主要人物,就過度解讀;香港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一條道理,就是既然犯法,就要負責!


即使無涉實質暴力 判刑亦須具阻嚇性


綜觀傳媒報道,筆者認為,法官就8.18案的一些判詞,值得大家引以為鑒。例如法官指出,雖然 8.18 集會不涉及暴力,和平進行,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包括集會規模及有機會衍生暴力,認為判監是唯一選擇;又例如法官引用終審法院就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案」案例,強調針對非法集結,判刑必須合比例並具阻嚇性以維持公眾秩序,即使無涉及實質暴力;而且案例並無提及,不涉及實質暴力的非法集結,就不可以判處監禁式刑罰。


筆者估計,今次判刑之後,按照反對派或者反政府人士的一貫風格,就算犯法,都要扮「被打壓」;而英美等一眾外國勢力,勢必又會高調「聲援」、大力「譴責」。但請大家留意,首先,上述兩宗案件,都各有被告選擇認罪,包括黎智英本人;既是如此,又怎會是「打壓」?其次,兩宗案件的核心問題,都涉及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事實上,就以8.18案為例,黎智英等9名被告作為政壇老手,不可能事先不知道那場遊行未經警方批准,極有違法之嫌。如果有人觸犯法例,當然要被依法檢控、定罪。


「和平」不是犯罪理由 政客不會有「優待」


再者,筆者留意到,兩案一眾被告都一再強調自己和平、非暴力;黎智英的大律師求情時,還稱黎在8.18案中並非「主動角色」,「無號召群眾」等等,但大家要想,一場本身就未經批准的違法遊行,與是否「和平地進行」有何關係?「和平」就不需要守法?有無這樣的道理呢?更何況,在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很多暴力衝突,都始於所謂的「和平」集會、遊行。


筆者還是那句,既然犯法,就要負責,哪怕你是政客,是「傳媒老闆」;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沒有違法的特權,也不會對政客有「優待」。當天「敢做」,今天就請找數!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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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waiwai
    waiwai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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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就是犯法 始終都要找數
    • +85298****49
      +85298****49
      3年前
      0 回應 檢舉
      Excell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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