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文觀新】政客就不用找數?
【秉文觀新】政客就不用找數?

俗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攬炒派政客卻反其道而行,自己欠債被「追數」竟惡人先告狀?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2014 年因旺角「違法佔領」案被控藐視法庭,最終被判監2個月,但由於當時黃之鋒申請的法援,未能支付全部法律費用,於是律政司早前向其追收約84,000多元法律費用。黃之鋒收到律師司通知後,馬上發揮政客本色,順勢於社交網站發帖文,批評港府當年對其作出起訴,並指當局追收款項為「相當荒謬」。筆者只想說,黃之鋒以為自己是政客就有特權,欠債都不用「找數」?

 

黃之鋒會否「走數」?

 

攬炒派政客總是滿口歪理,黃之鋒這次當然亦是「大條道理」。根據黃之鋒的說法,律政司於時隔六年後追收款項,對其這種「無組織聯繫」的政治人物而言,要籌錢還債非輕而易舉,又提到即使成功籌款,想到要貢獻給政府庫房覺得「非常嘔心」。筆者不禁要問,黃之鋒是在「扮窮」博同情嗎?如果他認為還錢是「嘔心」的舉動,是否意味著他打算「走數」?

 

被拖欠的是公帑 一定要追討

 

不論是政客或普通市民,欠債都要還錢,黃之鋒當然不會例外。黃之鋒領取法援打官司,政府已為其承擔了一部分開支,不懂感恩也罷了,但他欠下法律費用「尾數」,還要批評按規定追收欠款的律政司?欠債的一方卻聲大夾惡,這樣還說得過去嗎?大家別忘記,被拖欠的款項不止是庫房財產,更加是公帑,無論是時隔多久,一分一毫欠款當然都要追到足。即使黃之鋒表示要籌款還債有難度,但那又如何?問題重點只有一個,不論他有沒有錢還債都好,都應該要為自己的帳單「找數」!

 

筆者認為,如今律政司發信予黃之鋒,禮貌地提醒對方還錢,若黃之鋒最終決定「走數」,律政司亦不用與他客氣,不論是為保障公帑庫房利益,或是確保公義,都應該向其提出訴訟追討。 黃之鋒應該好好想清楚,若案件被提上法庭,屆時他隨時又要多花一筆律師費,甚至敗訴後或者要支付律政司一方的訟費,屆時所牽涉的銀碼肯定比目前的欠款來得大,最終只會令自己損失慘重。


圖片來源: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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