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現場 不是執法先行?
暴動現場 不是執法先行?

警察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嘅定義,有報道指《通例》中有關警員配合傳媒工作嘅要求,由過去「在事發現場的人員,須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改咗做「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應以互讓互諒的態度,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以及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記協主席楊健興批評警方「日後一句話影響行動效率,就可以唔使配合傳媒工作,即係自己畀咗自己更大更多嘅權力,以後可以想點就點」,廣男想問下,如果喺一個示威現場甚或一個暴動現場(犯案現場),警方喺唔影響行動效率下配合傳媒工作,有咩問題呢?


別什麼都攻訐


對於楊健興嘅質疑,包括佢話警方俾自己更多權力、以後「想點就點」,廣男唔係執法人員,但用常理去諗呢件事,如果警察、暴徒同記者身處同一個衝突場面,大家認為警方最優先要做嘅,係咩事呢?「盡量配合傳媒工作」?有啲人或者覺得係,但廣男就覺得,警方最先要做嘅,就係控制好場面,同埋拘捕疑犯;至於配合傳媒工作,當然需要,但以唔影響行動為前提,其實係合理㗎喎!


新聞自由,重要;但警方執法、維持治安,一樣重要。廣男唔知大家仲記唔記得,之前7.21事件一周年,喺元朗商場有近200名「黃背心」人士包圍在場數十名警察,令他們寸步難行,廣男又想問下楊健興或者記協,喺呢個情況下,係警方「唔配合」記者,定係記者「阻住」警方?而呢班人當中又有部分人講唔出自己代表邊間傳媒,又或者無記者證,咁楊健興或記協,認為呢啲又係咩人?自由記者?定係「表面記者,實則示威者」?


記協有份種的禍


今日警方要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嘅定義,記協感覺「如臨大敵」,但廣男想講,記者以至「假記者」干擾警方執法嘅問題,唔係呢一頭半個月嘅事,記協喺呢段持時間,有冇努力同警方合作解決問題?有冇就警方執法受阻發過一句聲?執筆之時,廣男睇到記協開咗個記者會,表示會研究就警方修改作司法覆核;司法覆核係任何市民嘅權利,但廣男要講句,「記者」阻礙警方執法嘅問題,始終都要解決,今次只係警方毋懼抹黑,勇敢地行出咗第一步。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B、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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