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的「法治」
戴耀廷的「法治」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鄧國楨正式退休。在他的榮休儀式上,鄧官發表了一番寄語司法界及社會的感言。鄧官指,普通法需配合人權法,才能確保其不被濫用;法治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不能單憑法官維護;好好利用新聞自由及手中選票,培養有利法治的氛圍,守護自由。短短數句,道出法治的精神及基礎,流露出鄧官對港人的期望、對香港的願景。


當然,一提到自由、權利等概念,部分人士便會借故騎劫有關論述,斷章取義以「搬字入口」,曲解相關言論乃對某政治取態的支持,或是為特定立場站台。擅於此術的佼佼者,便有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違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延。


法官不判反對派勝訴 便是有違法治?


在鄧官榮休後不久,戴氏撰文探討鄧官的一席話。他指,鄧官之言,乃希望破除謬誤,當中又以「法律非政治化」為重點。戴耀廷認為,法律與政治分不開,而且所謂法治,「與香港的反對力量之間實是唇亡齒寒」,更呼籲法律精英「為反對力量提供保護」,才叫「有可為」,方算是「守護香港的法治」。

然而,筆者欲與戴教授商榷數點:由什麼時候開始,自由和權利等同香港「反對勢力」?此等連結是如何被推論確立?法官將政治立場放進判決理由,又算不算是合乎法治的做法?最重要的是,鄧官從沒指出要為某些政治勢力給予支持,戴教授的文章,刻意扯上鄧官的退休感言,會否是牽強附會,有誤導讀者之嫌?


法庭的判決,理應只從法律觀點作考量,這幾近是法律界的金科玉律。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亦曾於香港電台節目中表示,不論案情於道德倫理上的觀感如何,即使引來法官同情,但法律亦不能因此改變。即是說,無論犯人背景如何,或是受害者與犯人有著血海深仇,法庭的判決,都不應基於有關理由。蓋法治有著「公開公平」及「穩定」的要求,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向特定群體傾斜。戴教授的論述,無疑是將政治元素,置先於法律理據。這豈能是公正的法治!


政治與法治 本應分開


再者,政治立場及輿論,本應與法庭判決分開,不存在先後考量。取英國「脫歐」一事為例,商人米勒入稟法庭控文翠珊政府不能以「皇家特權」繞過國會,單方面向歐盟申請啓動「脫歐」。米勒案旋即引來政治輿論聚焦,大部分「脫歐派」均表示是多此一舉,不少國會議員亦指出法庭不應判決政府有關決定為無效,當時米勒更指「我僅就法律角度提出一條問題,為何我在成了罪人」。龐大的政治壓力最終落於法官上,然而法庭卻排除一切非法律的考量,判政府一方敗訴,指有關決定在沒有國會批准下不能進行。這是一次法律不為政治而折衷的例子,也顯出何為「司法獨立」。


事實上,在「違法佔中」後,法庭比以往處理更多因政治而起的案件。法庭因判決不合某方政治取態而受不公抨擊的情況,也日漸增多。鄧官的一番感言,便是針對這現象,希望社會能在支持法官,並回歸理性,才能提供條件培養法治。若按戴教授理論,那法庭只消自動判「反對勢力」勝訴,不問案情、不看證據,儘管疑犯用磚頭擲至執法者頭破血流、的士司機糊口車輛無辜被焚,也撤銷控罪,便是最能保護捍衛法治之舉了,這不是很無稽嗎?

民主社會下,政治要影響法律,應從立法程序入手,得到民意支持,將法案通過,而非本末倒置,要求法庭在判決中偏好一方。如此曲解法治和言論的文章,竟出自港大法律學院的教師,也許為早前報導指,香港大學法律系排名下跌,某程度提供了解釋。



圖片來源:RTHK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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